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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2 | 律师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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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写了一篇关于“纸陷包子”的文章被网管以不适合公开的原因隐藏了。看来敏感的话题不宜在国内谈论。国内不管是官方还是民间都不喜欢不同言论。

前几天一位客户因为买了沃尔沃车,行驶3万公里时,出现质量问题,和4S店协商不给解决,找到我,我给首席汽车集团发了一封律师函,第二天问题就得到了解决。

 

                                    律师函

敬启者:

北京市中天智通律师事务所受刘   的委托,特此致函贵单位。

我的委托人是XC90车主,车牌号是京F66666,车身号码是YVICZ91G111100311。此车是我的委托人于2004年5月21日在北京中汽南方华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现行驶里程为90181公里。我的委托人在2007年4月5日行驶时发现此车有异常响声,便及时将此车送到北京中汽南方华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后得出结论:变速箱尾部行星齿轮磨损,需要更换新的变速箱。变速箱不仅是汽车的主要部件,而且还是仅次于发动机的最昂贵部件,如此严重的故障,应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为此,我的委托人多次与北京中汽南方华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Volvo汽车公司(中国)协商解决此事,至此也没有得到最终解决。

Volvo是国际知名品牌,世界20大汽车公司之一,沃尔沃汽车以质量和性能优异在北欧享有很高声誉,特别是安全系统方面,沃尔沃汽车公司更有其独到之处。Volvo XC90,不但是Volvo XC系列车中的顶级产品,而且是Volvo汽车在全球首次推出的全轮全时驱动新一代SUV车型。它是Volvo最为自豪的产品之一,其宗旨是成为市场上最安全也最令人心动的完美产品。自全球推出后,XC90即赢得市场好评如潮,先后获得世界几十项奖项。在美国被评为年度最佳SUV的荣誉。我的委托人也是基于以上原因选择了Volvo XC90。我的委托人在驾驶和维护保养汽车的过程中尽到了一个车辆使用者应当履行的谨慎、合理使用,保养车辆的义务,但汽车出现如此故障不能理解。同时北京中汽南方华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Volvo汽车公司(中国)对此质量问题给出的处理方法我的委托人不能接受。

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生产厂家要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等责任,而对修理、更换、退货的选择权应该在消费者。正在制定即将出台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三包” (包修、包换和包退)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现本律师事务所受刘的委托,特此函告如下:

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5个工作日内针对此车出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并将鉴定结果告知我的委托人;免费更换变速箱总成。

否则,我们将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北京市中天智通律师事务所

200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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